中国《反垄断法》自8月1日实施后的第一案,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4家防伪企业起诉国家质检总局推广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案,9月4日,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防伪企业代理律师周泽送达书面裁定,称“本院不予受理”。
法院认为,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,本案起诉人兆信公司、惠科公司、网盟公司、恒信公司所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五十八条、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“不予受理”。
此案原告代理律师认为,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,原告的起诉不存在超过期限问题。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说,法院的裁定结果令他出乎意料,是否会继续上诉至北京市高院,4家防伪企业还在商讨。